【本報訊】中年男技術員四年前在家中浴室暗中設置攝錄機,偷拍同居女友當時十四歲的女兒洗澡,然後把數段偷拍片段儲存在「一家三口」共用電郵的雲端儲存空間,直至去年初女事主使用電郵帳戶期間,才意外發現相關片段,決定報警。該技術員早前承認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,裁判官昨在西九龍法院判刑時,斥被告的偷拍行為「實在令人厭惡」,亦令事主不願再與他同住,但考慮被告承諾遷出涉案單位,故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。
五十四歲廖姓被告早前認罪後被收押近兩周,期間警方為現已成年的女事主錄取口供,講述她是否仍受事件影響。辯方昨求情時引述該口供,指事主對被告的所為仍感害怕,但不需要向心理專家求助及接受輔導,只希望不要再與被告同住,被告遂答應遷出涉案單位。
辯方又指出,被告於一三年至一六年間與女友和事主同住,除今次事件外,從沒發生其他偷拍事件,而他今次犯案是因當時剛找到長工,因適應問題而有壓力,才透過偷拍宣洩壓力。惟裁判官斥責被告的說法實屬荒謬,企圖以藉口把其偷拍行為合理化,行為「實在令人厭惡」,亦違反誠信。
裁判官引述事主口供,指她雖已成年,但對事件留有陰影,仍憎恨被告及不想再與被告同住,但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及承諾遷離涉案單位,故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定的最高時數即二百四十小時,以反映被告罪責嚴重,毋須監禁。被告聞判表示:「多謝法官畀個機會。」
案件編號:WKCC 5573/2017